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6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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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16655號

原告自由海豚影像館

法定代理人 張昀陽

被告博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炎輝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16655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

民國109年11月2日中午12時3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9,500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99,500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9月間簽有委託製造床的世界廣

告影片之契約,且被告另外追加項目請原告製作,原告依約

完成後被告尚欠原製作款30萬元尾款及追加製作費新台幣

199,500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合約書、LINE的對話資料等

,形式審查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之規定,可以認定,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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