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6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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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16655號
原告自由海豚影像館
法定代理人 張昀陽
法定代理人 吳炎輝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16655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
民國109年11月2日中午12時3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9,500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99,500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9月間簽有委託製造床的世界廣
告影片之契約,且被告另外追加項目請原告製作,原告依約
完成後被告尚欠原製作款30萬元尾款及追加製作費新台幣
199,500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合約書、LINE的對話資料等
,形式審查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之規定,可以認定,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