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7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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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750號

原告 郭文浩

被告 郭李慧梅

郭文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所欲撤銷之強制執行程序即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6574號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為 陳秀盆 ,執行債務人則為郭文浩,嗣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適格之當事人,詎原告於111年4月20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適格之當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本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訴訟判決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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