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220號
原告臺中市和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淑青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康湘敏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674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