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5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清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間清償債務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應認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16,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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