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5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清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間清償債務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應認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16,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