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小字第6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文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00000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