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626號債權人台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務人 陳秋美 債務人 范振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叁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秋美邀范振源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19年10月30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4%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07年07月30日及本金$186,786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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