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國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國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蘇國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4月2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6年4月24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2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8月23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8月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39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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