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9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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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補字第9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司補字第914號原告 陳嘉榮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 律師被告 陳軍叡 即展立汽車批發量販店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李智琦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㈠原因事實:原告於101年4月欲將廠牌MAZDA,2002年,車號:
00-0000之自用小客車(下稱MAZDA車輛)變賣,從而於同年4月5日前往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HOT好車大聯盟認證,且為被告陳軍叡所獨資設立之展立汽車批發量販店洽詢約略價值,斯時接洽之業務人員 王宇翔 宣稱依系爭MAZDA車輛之狀況,價值僅20萬元,若以換車方式交易該店能夠提供較高之金額,王宇翔並隨之推薦廠牌:福特FOCUS,2005年,車號:0000-00之自用小客車(下稱FOCUS車輛)作為換購之標的,並吹噓FOCUS車輛狀況良好而無任何事故,而於原告詢問有關之年份、車況、里程數等有關事項,訴外人王宇翔皆保證正常無誤,是以原告陷於錯誤而於當日與展立簽訂合約書,約定原告之MAZDA車輛以價格23.5萬元計算,換購被告陳軍叡即展立汽車批發量販店所有之以價格33萬元計算之FOCUS車輛。嗣原告付清尾款,取得FOCUS車輛後,因細故將車輛送往原廠進行檢查,赫然發現FOCUS車輛原為瓦斯燃料之營業用計程車,里程數非儀表板顯示之4萬多公里,而為40多萬公里,儀表板遭嚴重竄改,且另外亦發現引擎遭變動,更發現FOCUS車輛曾有重大事故。至此原告始確知遭詐欺而購買上開車輛,遂委由律師向展立汽車表示解除及撤銷系爭買賣契約,並起訴請求給付退款暨損害賠償,而被告陳軍叡即展立汽車批發量販店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加盟商,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即應與被告陳軍叡即展立汽車批發量販店對原告上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㈡原告聲明:
1.先位聲明
(1)被告陳軍叡即展立汽車批發量販店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3萬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算之利息。
(2)被告陳軍叡即展立汽車批發量販店應自民國10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2500元予原告。
(3)被告陳軍叡即展立汽車批發量販店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0萬元,及自收受本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訴訟費用由被告二人負擔。
(5)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2.備位聲明
(1)被告陳軍叡即展立汽車批發量販店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2萬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算之利息。
(2)被告陳軍叡即展立汽車批發量販店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0萬元,及自收受本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訴訟費用由被告二人負擔。
(4)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民法第259條第1、2、6款,
民法第179條、第181條、第240條、第188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等請求權。
二、被告則抗辯以: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書狀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書狀
三、本件爭點法官助理陳昭伊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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