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6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宏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66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宏哲431│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2193│0000000000│06月22日││點七五│││元│309│起│││├──┼───┼─────┼──────┼──────┼───────┤│002│新臺幣│李宏哲431│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81548│0000000000│06月22日│││││元│309│起│││├──┼───┼─────┼──────┼──────┼───────┤│003│新臺幣│李宏哲463│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73277│0000000000│06月17日│││││元│208│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6646號)緣相對人李宏哲於民國91年7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6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451元及費用152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李宏哲於民國99年5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6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0元及費用127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