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目前通緝中),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畢乃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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