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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