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一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丙字第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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