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8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曾子豪
曾子鴻 曾懷萱 曾子麒 兼上四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秀玲
一、債務人應於被繼承人 曾學華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被繼承人曾學華於民國93年9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5萬元,有信用借款約定書為證,至今尚欠如主文所示金額未清償,又被繼承人曾學華已於99年11月20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48條與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狀請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