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5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文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