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 蘇龍水 訴訟代理人 劉有德 律師被告 陳吉發
王美瑤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複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
劉曉頻 彭秋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麟 律師」記載,應更正為「共同訴訟代理人江錫麒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