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騏傑具保人陳威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騏傑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5號案件審理,嗣經本院通緝後為警逮捕,復經具保人陳威麟繳交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對其依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協同被告到庭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訊,嗣亦拘提無著,且被告無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本院核發之拘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簡志龍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