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侯王鳳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張拭 、 徐英正 、 徐美莉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有規定。而聲明即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於民事訴訟程序顯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