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19號原告 徐立興 原告 徐兆辰 (即 徐竹林 )原告 徐竹城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 律師被告 徐竹南 被告 徐羅阿招 被告 徐佳弘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涵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 徐南竹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徐竹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