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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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188號聲請人 陳志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櫻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具狀人為「 黃誌賢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提出狀末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因與聲請人陳志銘不相符,且委任狀為新竹地方法院,請補正具狀人之正確名稱)。
二、提出相對人陳櫻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