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慧增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慧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廖建瑋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