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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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23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晴富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孟學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旻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3,041元部分(計算式:3,278,190元+7,054,851元=10,333,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