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108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如萃 (被繼承人 李正寰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