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金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金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金城前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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