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達逸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達逸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