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506號原告 王秀鳳 被告 許瑋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228號公然侮辱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顧正德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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