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17號原告留玉川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鳳玉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身分證明文件,並查報被告最新住所,如住居所不明,應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