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事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699號原處分機關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所為之裁決(中分六交裁字第95000338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九時十分許,未經許可,在台中市○○區○○路二段七號前之道路設置廣告牌,為警發現當場舉發,原處分機關遂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以中分六交裁字第95000338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二千四百元,受處分人不服,於九十五年八月三日具狀聲明異議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人則以:台中市○○區○○路二段並未劃線停車格或其他用途,自非重要道路,且其廣告牌與電線桿同時並排,未阻塞慢車通行,警察不可隨興舉發云云,聲明異議。
三、按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僱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受處分人於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九時十分許,未經許可,在台中市○○區○○路二段七號前之道路設置廣告牌,為警發現當場舉發等情,有台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及舉發照片各一份附卷可稽,並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已明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台中市○○區○○路二段自屬之。且依卷附舉發照片顯示,受處分人所設置之廣告牌,係在該路段路旁電桿之前,體積非小,確有妨礙該路段之交通,從而原處分機關根據員警舉發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二千四百元,尚無不合,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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