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1號上訴人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7,582,109元,至其上訴聲明第3、4項所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遍查其民事上訴狀,並無標示為「附表」者,故此部分視為並無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就此部分上訴欲提出聲明者,需另提出其所稱建物之稅籍資料,始能核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582,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8,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