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ОО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妨制條例案件,其所涉施用毒品犯行,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官以該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五六四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惟查獲之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零點零一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右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