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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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一О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三年度玉簡字第二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執聲丁字第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玉里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玉簡字第六一號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二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前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犯竊盜罪,經本院玉里簡易庭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玉簡字第二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前開緩刑期內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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