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322號
原 告 陳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尚凌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
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