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二)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七二二號
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 律師被告丙○○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六0四、四六七七、四八0六、五一八七、七二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林瑞斌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