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侵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侵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侵訴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國輝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九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一百年度審侵訴字第一一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國輝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以100年度審侵訴字第118號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本院於100年10月19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蔣志宗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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