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92號上訴人即原告有翼氏電影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天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稻田電影工作室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1,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