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29號聲請人 湯姆士陶 Thom.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吳綺恬 律師相對人奧地利商汎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unworldA.G.
)法定代理人Dr.Marti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奧地利商汎沃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FunworldA.G.)」之記載,應更正為「奧地利商汎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unworldA.G.)」。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規定,於裁定中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