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103號公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萬主縈選任辯護人董子祺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2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第1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791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