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世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世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世文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1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12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1月13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