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海商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海商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海商字第15號原告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被告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麗卿 被告新加坡商長榮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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