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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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509號債權人大衛居家廚衛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大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柯宥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柯宥宏之住居所,並提出柯宥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柯宥宏有無實際居住於上開陳報之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