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997號債權人青年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錦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建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戶籍謄本。
三、主管機關報備證明(含管委會及最新一任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四、釋明債務人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