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62號聲請人 梁秀迎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梁信裕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梁信裕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二項關於「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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