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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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15號上訴人 唐高宏 被上訴人 李錦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915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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