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張立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倩汝 即東北電
子遊戲場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87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