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4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被   告  鄭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14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邱子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邱子萍
法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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