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32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陳萍影 即 馮信強
之繼承人、 馮鐵諾 即馮信強之繼承人、 馮天慧 即馮信強之繼承人
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3,272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