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32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陳萍影馮信強
之繼承人、 馮鐵諾 即馮信強之繼承人、 馮天慧 即馮信強之繼承人
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3,272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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