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47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9,880,470元(28,0
00x5,697.21x2/8=39,880,4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63,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潘惠梅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