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許漢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以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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