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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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羅纍墀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