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8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建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