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八○三號),本院認不得適用簡易判決,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前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申請書一紙附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純如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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